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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新,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子利、杨光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河公司)与被告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星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荣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河公司诉称,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采购原料,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月利率18.66‰。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至今仍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1042500元,合计4042500元。无奈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1042500元,并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星凯公司辩称,1、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被告对原告能在被告最为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被告解决暂时资金困难十分感激,但是被告现仍处于极其困难时期,确实无力还款。2、原告所诉借款利息超出法律保护限额,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超过保护限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采购原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为18.66‰,每月20日结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在借款凭证上加盖了各自的财务专用章。同日,原告通过网银从其德州银行账户给被告转款30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1042500元。被告有异议,辩称按法律保护的月息2分计算,2015年5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共计734480元,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网银电子回单、利息计算明细表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网银电子回单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超过了按法律规定(保护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因此被告对利息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还清。案件受理费391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李洪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