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龚海龙与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龙,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龚海龙,男,汉族,1973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彭永强,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永强未履行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彭永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8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