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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龚海龙与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龙,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龚海龙,男,汉族,1973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彭永强,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永强未履行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彭永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8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