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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代献超与李兆峰、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献超,李兆峰,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01-3号原告:代献超,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峰,男,1970年3月8日,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郭翠萍,经理。被告: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机构代码79507986-6,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占军,系校长。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献超诉被告李兆峰、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献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献超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城县庄周乡中心小学的起诉。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