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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与被告郑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张琦,郑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49-2号原告王利。被告张琦。被告郑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持有的21%股权及分红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郑喆系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张琦系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故原告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陕西裕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持有的21%股权及分红;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2、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