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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子平与余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余佳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24号原告:蒋子平,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佳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与被告余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蒋子平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