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蒋子平与余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余佳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24号原告:蒋子平,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佳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与被告余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蒋子平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