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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罗坤香与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坤香,赖华文,魏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罗坤香,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华文,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飞燕,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坤香与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坤香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6,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存款人民币10,32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坤香,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凤翔社区碧林北路588号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已每月分别提取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工资收入1,600元及1,000元,因其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提取款将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华文、魏飞燕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罗坤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