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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