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