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1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和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123刑初6号公诉机关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祥,男。因犯招摇撞骗罪,2011年6月23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军青,曾用名李福庆,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五沟村**组**号,现住乌鲁木齐市八家户4队附近出租屋。2004年12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招摇撞骗罪,2007年1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7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2014年1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被告人翟居海,绰号“翟河南”,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后逵营*组**号,现住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粮校附近出租屋。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生林,绰号“王牲口”,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东河村前山社**号,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泉州北街一巷226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3年7月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招摇撞骗罪,2007年1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在乌鲁木齐聚餐时,商议欲前往鄯善县等地,以冒充警察“抓嫖”为名,向被抓的“嫖客”骗钱,实施招摇撞骗。2015年3月9日,被告人李军青、翟居海乘坐由被告人张开祥驾驶的新AQ74**号小轿车前往鄯善县,因未找到合适的目标,欲前往库尔勒市行骗,在途经托克逊县时,三被告人产生在托克逊县作案的动机。2015年3月10日,经过踩点,三被告人将目标确定为受害人曲文富。2015年3月10日11时20分,曲文富骑自行车从托克逊县金泉宾馆旁停车场出来后,被告人张开祥驾驶新AQ74**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李军青、翟居海尾随。期间,被告人翟居海穿上其在从事公安协警期间保存的制式警服。在曲文富行至托克逊县供电局对面马路边时,三被告人将其拦下,并将曲文富叫上车,向曲文富谎称他们是派出所的,并询问曲文富是否嫖娼,勒令曲文富接受检查,威胁曲文富欲将其嫖娼之事通知其家人。曲文富误将三被告人认为是警察执行公务,害怕公安机关对其嫖娼行为进行查处,便交出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及其他随身物品,三被告人以缴纳保证金为名,将5000元现金予以收取,并要求曲文富前往托克逊县公安局处理此事。三被告人驾车前往库尔勒,途中将所骗赃款予以瓜分。受害人曲文富发现受骗后,到托克逊县公安局报案,三被告人在行驶至托克逊县库米什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开祥、高佑山(在逃)召集被告人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以冒充警察抓嫖骗取钱财为目的,乘坐新A656**号小轿车窜至阜康市。五被告人在阜康市客运站附近有卖淫嫖娼嫌疑的小旅馆、理发店门口蹲守踩点,发现鲁万林从银星旅社出来后,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高佑山尾随至新民医院门口时将其拦住,并将其带上车,被告人自称是派出所的,对鲁万林嫖娼情况进行询问,要求受害人交出随身钱物,并予以拘留或罚款5000元。受害人鲁万林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遂答应缴纳罚款。被告人驾车尾随受害人鲁万林至其家附近,鲁万林回家取出5000元,交给被告人。事后,五被告人对所骗钱款予以瓜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乌鲁木齐劳教管理委员会劳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制式警服、肩章、制式腰带、警官证,车牌号码贴,受害人曲文富、鲁万林的陈述,受害人曲文富、鲁万林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开祥、王生林、李军青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冒人民警察以执法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中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参与两次,被告人王生林参与一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主次作用不明显,故不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王生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王生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祥、李军青、翟居海系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生林认为仅参与分赃,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以分赃来定罪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开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二、被告人李军青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三、被告人翟居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四、被告人王生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洪春风审 判 员  朱保胜人民陪审员  张宏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