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范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有曾某某,范小群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有曾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范小群范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调确字第66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曾德有曾某某申请执行范小群范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该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曾德有曾某某与被执行人范小群范某某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川黔花园小区的住房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曾德有曾某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范小群范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曾德有曾某某、被执行人范小群范某某名下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曾德有曾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