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号原告欧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审 判 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