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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真强与于寰震、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强,于寰震,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杨真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寰震。被告:张云。原告杨真强与被告于寰震、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琳、刘芳,被告于寰震、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真强诉称,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布料业务,原告给被告供应布料。至今,被告还欠原告货款509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9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寰震辩称,被告之所以欠原告货款,是因为布料原来是在南方印刷,后来改为在淄川印刷,由于印刷有问题,导致压货无法还款。被告张云辩称,我们用了原告大约价值100000元钱的货,已经支付了五、六万元,并不是一直没有还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经双方核账,截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900元,被告于寰震于2014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0900元。另查明,被告于寰震与被告张云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509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但只主张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所购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该欠款系被告于寰震与被告张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寰震、张云支付原告杨真强货款50900元;二、被告于寰震、张云支付原告杨真强损失1000元;上述一、二项共计51900元,被告于寰震、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杨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69元,由被告于寰震、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