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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根信与安徽新河竹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信,安徽新河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根信,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新河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新河竹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河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