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鲁凤波、姜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鲁凤波,姜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3号原告张世华。被告鲁凤波。被告姜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华与被告鲁凤波、姜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