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张福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张福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张金凤,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福义,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张福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金凤已经收到张福义就2015年10月5日因二人口角导致的张金凤人身损害赔偿金3000元整,并承诺放弃因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间身体权纠纷对张福义的一切民事追索权利。,原告张金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凤撤回对被告张福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以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福义负担25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