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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张福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张福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张金凤,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福义,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张福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金凤已经收到张福义就2015年10月5日因二人口角导致的张金凤人身损害赔偿金3000元整,并承诺放弃因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间身体权纠纷对张福义的一切民事追索权利。,原告张金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凤撤回对被告张福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以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福义负担25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