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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某甲,无业。被告:张某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汝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