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3号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