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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3号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