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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志刚与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26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刚,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51号原告:马志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马皓彬,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萧泽光。委托代理人:姜国梁,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陈启明,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原告马志刚诉被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是北京路天马巷102房公房承租人。原、被告就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于2003年12月9日经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案号(2003)东某三初字第2260号。��告于2005年1月开始就未有支付临迁补助费,后经法院执行才时有时无支付。被告已在北京路102-174号地段建成某忠商业大厦,但至今未安置原告回迁,也未发现被告有再建32层住宅楼的施工准备。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在拆迁广州市北京路102-174号地段的同一地段购买套内面积52.92平方米的新建房屋予以安置原告回迁;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上述新安置房屋按房管部门评定公房住宅标准租金价的永久永租权合同(租金按房管部门评定公房住宅租金递增,原告直系亲属有优先继承永租权)。经审查查明: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本院(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东某三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协议为:原告户自行临迁,临迁期间被告按每月500元向原告支付临��补助费;被告应于2008年3月6日前在本市北京路102-174号地段征地红线范围内新建32层商品楼第8层北向划出不少于居住面积20平方米的套间(按回迁附图)给原告回迁居住,并由原告按房管部门评定公房住宅标准租金向被告交纳租金等。该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就本案所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已在(2003)东某三初字第2260号案中予以调处,本院在该案中作出的(2003)东某三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要求处理,是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志刚��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小斌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龙咏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