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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魏耀、唐广利、谈春红、李绍杰、李绍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唐广利,谈春红,魏耀,李绍杰,李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负责人刘严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广利,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谈春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魏耀,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绍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绍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广利、谈春红、魏耀、李绍杰、李绍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9411.94元,因被执行人唐广利、谈春红、魏耀、李绍杰、李绍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511号。现被执行人唐广利、谈春红、魏耀、李绍杰、李绍坤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