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8号原告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北。法定代表人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西泥河村南。法定代表人马玉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临城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为13×××46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雅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