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问良与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问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初3号起诉人张问良,男,汉族,出生于1924年4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得会,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9月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张问良的起诉状,因不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本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但张问良仅补充了委托代理人张得会的授权委托书,对本院告知的其他内容拒绝补正。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五)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之规定,起诉人张问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问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谭志国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