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与聂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聂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体育路交叉口矿务局机关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轩东胜,行长。被执行人聂谦,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聂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谦的存款、收入(具体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