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7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铮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颖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