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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7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铮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颖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