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伟与被告史奉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史奉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45-1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史奉斋,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史奉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奉斋名下银行存款4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刘伟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F941**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人史伟自愿以其名下宝来轿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伟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史伟名下宝来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