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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8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XX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6XX达龙保字第XXX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