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特3号当事人:王燕。委托代理人:宋建。当事人:宋建。当事人:平湖耀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东侧永兴路南侧(兴平三路777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翌良,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燕、宋建与申请人平湖市耀江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燕、宋建与申请人平湖市耀江建设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王燕、宋建与申请人平湖市耀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西村1幢2单元309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平湖市耀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前退回申请人王燕、宋建购房款计48607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