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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平刑一初字第61号被告人张建平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一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是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中张村*组,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崇国,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博峰,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畅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焦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崇国、马博峰到庭参加诉讼。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自己家里、村果园里多次不顾儿媳焦某某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焦某某发生性关系,致2009年1月27日焦某某生下一女张某乙。经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为张某乙生物学父亲的机会大于99.9999%。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同时提供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属实,但均属被害人自愿,其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即使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庭生活困难,女儿生活不能自理,妻子生过大病,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焦某某系翁媳关系。2008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趁儿子和妻子外出打工之际,分别在自己家里和果园里多次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2009年1月27日焦某某生下一女张某乙。经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为张某乙生物学父亲的机会大于99.9999%。2015年8月3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8月3日早10时许,平陆县常乐镇村民焦某某报案称其在家中被自己的公公张某甲强奸。平陆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3日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自己在2015年5月3日晚上被公公张某甲强奸,5月4日中午12时许再次被张某甲强奸,当天晚上又被张某甲强奸。5月5日晚上张某甲强行将其房门敲开再次强奸了她。后来她将张某甲强奸她的事给她丈夫张某丙打电话说了,张某丙让她回娘家先住着,她就在5月中旬回了娘家。后来记不清是哪一天,张某甲骑着车来接女儿,她就和女儿坐着张某甲的老年代步车回家了,当晚被张某甲再次强奸,张某甲还说要和她生个男娃。张某甲在强奸她的时候她每次都反抗了,用手推、用脚踢。张某甲在2008年3月份的时候曾在自家的老院里和别人家的果园里强奸了她,她现在生的这个女儿就是张某甲的孩子。女儿长到两三岁的时候,她的丈夫张某丙打工回来可能听村里人说孩子是张某甲的,就将张某甲打了一顿,张某甲就离家出走在县城西韩窑住了半年。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份,我妻子焦某某打电话说我爸把她糟蹋了(她指我父亲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说她在家停不成了,让我回去,我说我现在忙,让她回娘家住,等我回去处理,实在不行先报警,我一直到2015年7月26日晚上从成都回来才把我媳妇和女儿从娘家接回来.我当时问我父亲怎么解决这件事,他说他有心脏病,给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和我妻子发生性关系,随后他就离开家了。过了几天我父亲、我母亲梁某甲、我舅舅梁某乙、媒人张某丁还有我父亲的嫂子来到我家来解决这件事,让我父亲写下保证书。到了8月1日10点左右,我去张某丁家看了我父亲写的保证书,大概写的是以后不会犯错了,再犯愿意伏法,字迹是我父亲的,我回去就告诉我妻子,但她还是闹的不行,我们就来报案了。大约2011年,我听村里人说我女儿是我父亲和我妻子所生,我听后很生气就想打我父亲,但被村里邻居挡住了,之后我到医院检查,我是前列腺肥大没有生育能力。我是今年5月初听我妻子打电话说她被我父亲糟蹋了,我父亲写保证书是因为他把我妻子强奸了,保证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我妻子平时住在西边的屋子,门是管销插着,如果外面用小木棍挑的话能开。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张某丙和焦某某结婚时候的媒人,张某甲和我是堂兄弟,张某甲一直强奸焦某某,因为张某甲是焦某某的公公,所以焦某某找我希望我们这些亲戚能制止张某甲。前几年他们家就因为老公公强奸儿媳妇闹过几次,村里人都知道。这次是2015年7月29日,焦某某找到我说张某丙最近不在家,张某甲一直强奸她。我和张某丙舅舅梁某乙、张某丙大妈张某戊、焦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几个人在张某丙家里说了这个事情,张某甲当时向我们承认他当时确实强奸过焦某某,我们批评他以后,他向我们保证以后不会了。然后让张某甲写了一份保证书给我,第二天张某甲写好保证书交给了我。张某甲第一次强奸焦某某的具体时间我也不知道,但是张某丙对我说他去三门峡医院检查说他没有生育能力,可焦某某却生了一个女儿,现在已经7岁了,焦某某说是张某甲的孩子,那么张某甲应该在7年前就强奸了焦某某。5、证人张某戊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最早知道这件事是焦某某的女儿在两岁的时候,当时焦某某就告诉我她公公张某甲把她糟蹋了,还说这个女儿是张某甲的,现在这个女儿7岁了,焦某某还一直对我说张某甲还一直糟蹋她,我期间还参与解决这个事情两次。在四、五年前焦某某的女儿在两岁的时候,焦某某一个人来我家找我丈夫说这事,我丈夫和我说后我不相信。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当时我不在家,我回来后又听我丈夫说张某丙和焦某某抱着他们的女儿来我家找他,张某丙就对我丈夫说这个女儿不是他的,是他的父亲张某甲的,我丈夫当时不相信,还把张某丙骂了一顿,后来就让他们走了。还有一次,张某甲把我和我丈夫还有村支书贺某某叫到张某丙家,说他家卖狗的事情,我去他家把在睡觉的张某丙叫了起来,张某丙起来后和他爸起了冲突掐住张某甲的脖子,后被我们挡住了,张某丙哭着拿出了化验报告说自己没有生育能力,还说张某甲把他支出去打工,却在家一直糟蹋他媳妇,我们就劝说张某甲让他出去打工,又过了一天他就去北京干活了。直到2015年4月份的时候,焦某某两次来我家串门,说她公公一直敲她的门,她不开门张某甲就一直扒在她的后窗上扔棍子,搭梯子用手机往里面照,只要逮住机会进到她房间里就糟蹋她。从2015年4月份开始焦某某就一直对我说张某甲一直糟蹋她。今年5月份的时候,焦某某还说张某甲一直往她下面塞东西,说是个长尖的东西,她下面都肿了,输液着。有一次张某丙因为电动车和她母亲梁某甲闹了矛盾,期间派出所的人也来了,张某丙还给派出所的人说了他媳妇被张某甲糟蹋的事情。过了两三天,我们几个人来到张某甲家,张某丁当时一直骂张某甲,张某甲承认都是他的错,还写了保证书。又过了几天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解决的不行,后来她就报案了。6、证人贺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五、六年前我村的张某己找我说张某丙打他的父亲,我们一起来到张某丙家,我们给张某丙讲了一些道理让他不要再打他父亲了。我不知道张某丙为什么打他父亲,我只是听村里人说张某甲一直欺负张某丙的妻子,具体情况不知道。7、证人梁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甲是我姐夫。我前几天刚知道张某甲和他的儿媳焦某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丙和焦某某一直跟我姐夫闹这件事情,我参与调解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大概三四天前,我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丙和他媳妇一直在家和她闹,当时我、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和他媳妇、张某甲都叫到常乐镇家里说这件事。后来我劝张某丙和他媳妇出去打工,我姐夫也向我们保证再也不干这事了,后来我就走了。当时张某丁还让他写一份保证书,但当天没有写,保证书的内容我不知道。8、证人梁某甲(被告人妻子)的证言,主要内容:最近一段时间我在运城打工很少回家。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家,张某戊、张某丁等人在张某丙房间里说事,我要进去的时候,梁某乙挡住我不让我进去,他们具体商量的什么我不知道。我经常在外地打工,听说过我儿子张某丙怀疑我孙女张某乙不是他的亲生女儿,是我丈夫张某甲和焦某某所生,两人发生过冲突。今年大约是5月份,我在运城打工,我儿子张某丙说他去外地打工,让我回家照顾一段时间,我因为工作忙就没回去,他就去外地了,大约7月份底张某丙才回来。9、证人张某庚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甲是我亲戚,也是我邻居。因为我得了脑梗塞平时都待在家里,村里什么事情我都不知道。张某甲和他儿媳妇之间什么事情我不清楚,只是听村里人说他们之间关系不正常。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只记得我在张某甲家门口喊了几声就走了,为什么喊我也想不起来了。我当时没有进张某甲的家,也没有看见张某甲是从他家的哪个房间出来的。10、证人范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焦某某是我女儿,她嫁给了常乐镇的张某丙。张某甲和我是亲家关系,他是我女儿焦某某的公公。我女儿平常和他公公张某甲、婆婆梁某甲住在一起,一般不回娘家。今年5月中旬我女儿焦某某就抱着她女儿张某乙来我家一直住到张某丙回来(张某丙外出打工,今年7月20几号才回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才离开的,中间回过一两次她家,只停了一两天就又回我家了。我不知道她当时为什么要回来,其他的她也没有给我多说,就说让我帮她找个地方给苹果套袋子。焦某某在我家时回去过她家两次,每次时间都不长,有次天黑的时候张某丙打电话说他父亲要接张某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将我女儿和孩子送到大路口,张某甲来接的她俩,回去没停几天就来了。还有一次是7月份,张某乙放假,焦某某回去接娃的时候回过她家,停了两天就又回我家了,直到7月底张某丙打工回来将她们接了回去。我是2015年6月底知道张某甲和焦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我女儿说她公公糟蹋她,一直往她房间跑,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因为害怕张某甲,也害怕周围邻居知道这个丢人事,所以就等女婿张某丙回来看怎么解决。大概7月底,张某丙回来以后就来我家问我女儿焦某某,焦某某就说被张某甲糟蹋了,张某丙就说要报警。我女儿和张某甲发生性关系肯定不是自愿的,我女儿就是害怕她公公和她强行发生性关系才跑到我家里躲的,一直躲到他女婿回来。11、张某甲2015年7月30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了家庭和谐安宁保证不再犯以前的错误,如再犯愿意受到法律的制裁。12、2015年8月4日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两份,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方式系刑事传唤。13、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5)464号法医亲缘关系鉴定书,主要内容:经过鉴定,张某甲为张某乙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主要内容:案发现场的概况。15、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被害人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就是其公公张某甲。1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和儿媳焦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但她都是自愿的,也没有反抗,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2015年7月30日我自愿写过一份保证书,因为我知道自己和儿媳妇发生性关系是错的,所以保证以后不会了。17、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且无违法犯罪记录。18、中张村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被告人妻子患病做过手术,还有一残疾女儿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困难。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鉴定书有异议,认为鉴定书中仅陈述了其与张某乙的亲子血缘关系,其与其儿子张某丙也有亲子血缘关系,因此无法排除张某丙与张某乙的亲子血缘关系。辩护人认为1、发生性关系不等于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并没有供述其强奸了被害人;2、被害人的陈述只能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能证明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3、本案证人的证言均属于传来证据,且均来自于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本案涉及的侦查人员前后有七人,但提供的侦查人员的资格证明只有五个人的,其余二人没有,则可以认为该二人没有办案资格,其二人参与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后侦查机关已提交了该二人的警官证),另外提供的有办案资格的车永红的资格证已失效,则其参与调查的证据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5、本案中的现场勘查笔录的现场已经不是当时案发时的原始现场;6、被告人所写的保证书看不出被告人强奸过被害人;7、对鉴定书,同意被告人张某甲对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该鉴定结论不完全不确定,且即使该鉴定结论正确,也只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无法证明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被害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范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保证书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余辩护观点和质证意见,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白卫峰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