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刘某某、刘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56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季 程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