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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刘某某、刘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56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季 程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