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世江与赵雯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江,上海市闵行区豪狮画廊,赵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42号原告刘世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豪狮画廊,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吴中路XXX号XXX幢A-5-08。经营者侯君侃,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雯,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江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豪狮画廊、赵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雯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江撤回对被告赵雯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