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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权诉王福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王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王权,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乡梁家店村先锋组。被执行人:王福东,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