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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包伟娜与王玉伟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伟娜,王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14号申请执行人包伟娜,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王玉伟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伟娜与被执行人王玉伟借贷纠纷一案中,包伟娜于2016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5]富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玉伟偿还欠款6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王玉伟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一重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