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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与戴基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戴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财保3号申请人: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戴基芳,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戴基芳在(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8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基芳在(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8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