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证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3号申请人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金,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史利兰。申请人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为ZL201330472190.3“挖掘机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上述专利权,因取证困难,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ZL201330472190.3“挖掘机玩具”外观设计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