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世昌与王行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昌,王行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24号原告刘世昌,居民。被告王行库,居民。原告刘世昌与被告王行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昌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406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行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世昌饲料款40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王行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行库承担。该费用原告刘世昌已预交,由被告王行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刘世昌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