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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明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858号罪犯杨明廷,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彝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明廷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五日作出(2009)曲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杨明廷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杨明廷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杨明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廷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1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