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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重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焦作市山阳商业城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作市山阳商业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重字第00024号原告王某某,男,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小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商业城管理委员会,地址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崔战永,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商业城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