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晋京与朱洪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晋京,朱洪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873号原告苏晋京,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朱洪水,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晋京诉被告朱洪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晋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晋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