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景文、曾秀屏等与何兴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景文,曾秀屏,何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财保1-4号申请人何景文。申请人曾秀屏。担保人曾元德。被申请人何兴强。申请人何景文、曾秀屏与被申请人何兴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了(2016)桂1481财保1-2号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曾元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曾元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小型普通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