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09号宏都商务楼B座803室。法定代表人:许先均,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宇,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杨剑,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