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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钦州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大广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大广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星创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52号原告:钦州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45号福宁鑫城。法定代表人:徐永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大广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0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伟。第三人:广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楼811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文。第三人:广西星创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017号。法定代表人:邓诚兴。原告钦州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广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星创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第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黄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