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6号原告: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卢维翠,总经理。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谢静以其名下位于包河区金寨南路国元名都花园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拓派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谢静名下位于包河区金寨南路国元名都花园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