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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乔某等与何某甲、乔某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某甲,乔某,何某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2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甲,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308WalnutSt.SEMinncapolis,MN55414。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女,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乙,男,汉族。申诉人何某甲因与被申诉人乔某、何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桂民申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北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何某甲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4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菁代理审判员  张小宾代理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利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