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赞杰与陈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杰,陈淑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81号原告王赞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被告陈淑花,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赞杰与被告陈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赞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