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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赞杰与陈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杰,陈淑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81号原告王赞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被告陈淑花,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赞杰与被告陈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赞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