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东路一中对面。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琼,女,1977年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玉啸,男,1990年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与周琳钧签订《游泳池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租得琵琶村村部附近土地5亩用于游泳池项目建设。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于2015年1月开始动工平整,现已基本建成标准游泳池1个、儿童游泳池2个、净化池1个,修建了部分配套设施,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1.责令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净化池,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15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和其他设施;4.并处张家界琵琶洲旅游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402.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104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慈国土资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5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履行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被申请执行人辩称,被申请执行人认可罚款,但是认为缴纳罚款以后还要拆除、没收设施的决定不合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土资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慈国土资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