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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号开元上城大厦*座**楼。负责人:王焕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糖厂**栋***号。法定代表人:黄爱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向北10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夏洪宝。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阮超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观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