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国,尚振荣,张振武,张志,魏群利,张丙恒,张振友,张振军,张振国,支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魏树国,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尚振荣,男,194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振武,男,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志,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魏群利,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丙恒,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振友,,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振军,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振国,男,1951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支凤银,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4028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028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