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孙增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06号罪犯孙增田,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定边县砖井镇石圈村白洼自然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定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增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21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增田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孙增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增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增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增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