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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俞晓平、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俞晓平,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9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288-7)。负责人肖作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吕平,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晓平,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西新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4980-0)。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俞晓平、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茆倩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晓平、锦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俞晓平;贷款23万元于2010年12月22日发放,贷款期限为10年,于2016年1月19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85921.77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39%,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俞晓平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59元。2、俞晓平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五洲装饰城E7-1204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债权数额为23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锦沐公司在5亿元的范围内为俞晓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建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并放弃俞晓平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俞晓平归还建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44078.23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为5791.75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085%计算)。2、俞晓平支付建行无锡分行律师费6659元。3、建行无锡分行有权以俞晓平抵押的位于xxxxxxx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第一、二项诉请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4、锦沐公司对俞晓平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俞晓平、锦沐公司承担。被告俞晓平、锦沐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委托划款承诺书、结清试算单、个人贷款对账单、委托代理协议、房屋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俞晓平、锦沐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俞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44078.23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为5791.75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078.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息随本清。二、俞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6659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俞晓平抵押的位于XXXXXXX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四、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俞晓平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56元(已由建行无锡分行预交),由俞晓平、锦沐公司共同负担(建行无锡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俞晓平、锦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俞晓平、锦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北塘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