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炼,张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51号原告:赵炼,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夹浦镇陶家湾村堌塘斗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3********。被告:张立红。原告赵炼诉被告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炼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红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炼撤回对被告张立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炼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