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爱娟与戴素琴、程冬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娟,戴素琴,程冬子,孙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066号原告郭爱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斌,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素琴,居民。被告程冬子,居民。委托代理人戴素琴,居民,(系被告程冬子妻子)。被告孙曼,居民。原告郭爱娟与被告戴素琴、程冬子、孙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爱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斌、戴素琴作为被告及被告程冬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爱娟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戴素琴家庭急需用钱,就找打原告要求借款495000元。原告考虑到朋友关系就借给被告现金49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3分(月),并约定该款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由被告孙曼提供了担保。被告戴素琴与被告程冬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共同偿还。最近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但三被告一拖再拖。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素琴、程冬子、孙曼支付借款49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戴素琴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本金是400000元,95000元是利息,打的一张总条子。被告程冬子辩称,我与戴素琴系夫妻关系,答辩意见与戴素琴的一致。被告孙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爱娟与被告戴素琴系邻居关系。被告戴素琴向原告郭爱娟借款三次共计400000元,经结算,被告戴素琴欠原告郭爱娟利息95000元,本息共计495000元。被告戴素琴于2014年5月1日重新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一张交原告郭爱娟持有,由被告孙曼提供担保。借款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按月利率30‰收取违约金,担保期限为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郭爱娟于2015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郭爱娟主张三被告偿还495000元,放弃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戴素琴、程冬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戴素琴与被告程冬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户明细查询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素琴向原告郭爱娟借款三次共计400000元,被告戴素琴欠原告郭爱娟利息95000元,本息共计4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诉讼中,原告郭爱娟放弃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程冬子与被告戴素琴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戴素琴与被告程冬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曼为该借款签名并捺印担保,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综上,对原告郭爱娟要求被告戴素琴、程冬子、孙曼偿还借款4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素琴、程冬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爱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5000元;被告孙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25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2495元,由被告戴素琴、程冬子、孙曼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