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基辉与迟尚杰、陈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基辉,迟尚杰,陈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59号原告姜基辉。被告迟尚杰。被告陈雪丽。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基辉撤回对被告迟尚杰、陈雪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